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現(xiàn)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