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復
1999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1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6月17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請字第1號《關于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產生的賠償訴訟是否仍按法(經)復〔1986〕38號批復辦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