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
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2月25日粵法經(jīng)行字(1986)第87號請示收悉。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簡稱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簡稱物資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經(jīng)我們研究認為:
一、港博公司與物資站購銷20萬只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的合同簽訂地在北京市,合同履行地在廣州市,故北京市中級法院和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quán)。合同當事人雙方已分別向有管轄權(quán)的兩個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核查,廣州市中級法院是1986年8月25日前收到港博公司起訴狀的;北京市中級法院是1986年9月2日收到物資站起訴狀的。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應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廣州市中級法院受理本案。北京市中級法院應撤銷物資站訴港博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并將已收的案件受理費退回物資站。
二、鑒于北京市中級法院1986年9月2日受理的物資站訴深圳特區(qū)發(fā)展公司生活服務公司(簡稱深圳生活服務公司)購銷20萬只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與廣州市中級法院1986年3月13日受理的博羅縣農(nóng)工商貿(mào)易公司(簡稱博羅貿(mào)易公司)訴深圳生活服務公司購銷20萬只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有關,且廣州市中級法院在先于北京市中級法院立案受理時,就已將物資站列為該案第三人,為避免重復審理,拖延時日,兩案以由廣州市中級法院合并審理為宜。為此,北京市中級法院應將物資站訴深圳生活服務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移送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