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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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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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13]43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和《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充分發(fā)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主體地位,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管理中引入后補助機制,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了《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guī)定》,F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guī)定
財政部 科技部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fā)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快建立以企業(yè)為主體的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規(guī)范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機制的實施,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實施后補助機制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后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fā)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后,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前款所稱的單位,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 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及共享服務后補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
第四條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是指單位根據科技部發(fā)布的國家科技計劃或專項項目指南,結合自身研發(fā)需要提出申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立項后,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fā)活動,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后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條 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yè)化為目標任務,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fā)類項目,應當實施事前立項事后補助。
第六條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ㄒ唬┌l(fā)布指南。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計劃或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年度支持重點發(fā)布項目指南。對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項事后補助實施條件的項目,應當明確其實施后補助管理,并對項目擬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指標體系。
項目不設置課題,不設定經費控制數。
(二) 提交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并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任務、考核指標、配套條件、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并附近三年經審計或主管部門批復的財務報表。
項目預算由申請單位根據自身基礎條件和項目實施需要進行編制,應當真實反映與項目研究內容直接相關的各項研發(fā)成本。具體開支范圍參照相關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無法納入開支范圍的其他支出,可單獨列示。
(三) 立項論證?萍疾拷M織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論證,擇優(yōu)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明確項目的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等重點內容。
。ㄋ模╊A算評估評審?萍疾、財政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評審。
。ㄎ澹╊A算備案?萍疾扛鶕A算評估評審結果提出項目后補助預算方案,并向項目申請單位反饋,達成一致后,報財政部備案。擬補助經費額不超過項目預算的50%。
(六)簽訂任務書。經科技部批復立項的項目,由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擬補助經費額、項目實施期限等。
(七)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中的規(guī)定自行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項目終止實施的,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的管理要求履行審批手續(xù)。
。ò耍┙M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或實施期滿后,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驗收申請?萍疾堪凑枕椖咳蝿諘s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時組織驗收,不再進行財務驗收。
。ň牛 驗收結果公示?萍疾繉㈨椖框炇战Y果及擬補助金額向社會公示。
。ㄊ┙涃M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備案的預算方案,提出項目后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預算批復下達后,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定撥付的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經費,由單位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采用公開、競爭、擇優(yōu)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執(zhí)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委托一家單位承擔。當出現多家單位競爭,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各不相同、難以判斷優(yōu)劣時,可以同時委托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但委托承擔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家。
同時委托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的,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擇優(yōu)支持的原則和方法,綜合各家單位的預算評估結果,形成統(tǒng)一的后補助經費額,僅對取得最優(yōu)成果的單位予以資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項目驗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條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經費撥付的依據?萍疾亢晚椖砍袚鷨挝辉诤炗嗧椖咳蝿諘鴷r應當協(xié)商一致,并詳細載明考核指標和驗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標應當具體、細化,驗收方式方法應當明確、可操作。
第十條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的驗收可以采取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專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條 項目成果有明確用戶的,驗收應當包括用戶評價?萍疾亢晚椖砍袚鷨挝还餐x擇用戶,并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權責,確保用戶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項目成果交付用戶后,經過至少一個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戶按照項目任務書以及協(xié)議的約定,提供成果使用情況的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第三方檢測的,由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協(xié)商確定第三方機構,并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獨立完成項目成果檢測,提供相關成果的技術指標、性能等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專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組織專家,根據項目任務書明確的項目驗收方法,對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測試和評價,由專家出具評價報告。
第三章 獎勵性后補助
第十四條 獎勵性后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fā)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fā)活動,取得了有助于解決重大經濟社會發(fā)展問題的技術成果,經審查驗收通過后,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五條 申請獎勵性后補助的技術成果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鉀Q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產業(yè)技術問題等發(fā)揮關鍵作用;
。ǘ⿲儆谏暾垎挝坏脑瓌(chuàng)成果,研發(fā)記錄完備;
(三)未得到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六條 科技部商財政部根據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技術成果的貢獻,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獎勵額度。
第十七條 獎勵性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ㄒ唬┌l(fā)布公告?萍疾棵嫦蛏鐣l(fā)布公告,征集解決重大問題的技術成果,并明確提出技術成果對解決問題應當達到的具體要求和獎勵額度建議數。
。ǘ┨峤簧暾。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完整的技術報告和實施效果等。
。ㄈ⿲彶轵炇。科技部對技術成果進行審查驗收,重點審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驗證其能否解決相關問題,并形成審查驗收結論。審查驗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執(zhí)行。
(四)審查結果公示?萍疾繉㈨椖繉彶轵炇战Y論向社會公示。
。ㄎ澹⿲嵤┆剟睢?萍疾扛鶕䦟彶轵炇战Y論,提出獎勵性后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預算批復下達后,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支付至獲得獎勵性后補助的單位。經核定撥付的獎勵性后補助經費,由單位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獲得獎勵性后補助的單位,應當與科技部簽訂協(xié)議,明確將其技術成果實際應用于解決相關問題。未按照協(xié)議要求實際應用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四章 共享服務后補助
第十九條 共享服務后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公共服務并取得績效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經科技部、財政部績效考核通過后,給予相應補助。
第二十條 科技部根據科技創(chuàng)新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對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tài)管理,促進科技條件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動資源的市場化、社會化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共享服務后補助的績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情況。包括資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數量及范圍、資源深度挖掘與集成、提供科技支撐取得的效果、平臺服務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ǘ┻\行管理情況。包括組織機構運行、平臺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運行機制保障等。
。ㄈ┵Y源整合情況。包括資源增量與質量、資源維護與更新等。
第二十二條 共享服務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發(fā)布通知?萍疾俊⒇斦肯驀铱萍蓟A條件平臺所在單位發(fā)布績效考核通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材料應當包括平臺運行管理、開放共享等情況,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
。ǘ┛冃Э己?萍疾、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單位的資源共享服務績效進行考核,形成績效考核結論。
(三)績效考核結果公示?萍疾繉⑸陥髥挝坏墓蚕矸⻊湛冃Э己私Y論進行公示。
。ㄋ模⿲嵤┭a助?萍疾、財政部對共享服務后補助實行分類分檔定額補助,根據績效考核結論,確定共享服務后補助方案。后補助經費按照相關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支付。共享服務后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運行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不參加績效考核或連續(xù)兩次績效考核較差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不再納入共享服務后補助范圍。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后補助經費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檢查中發(fā)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復申報立項、以不當方式唆使用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評價或檢測報告,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并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后遴選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后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條 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在后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并將違規(guī)記錄作為后補助管理遴選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應當及時公開后補助經費支持單位、補助情況、違規(guī)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后補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專項需要實行后補助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有關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