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號批復下達以前處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間是否重新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號批復下達以前處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間是否重新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號批復下達以前處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間是否重新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號批復下達以前處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間是否重新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辦李字第202號報告已收閱。關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號批復下達以前已處理的案件,沒有把刑事拘留期間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對于這類案件,可不必再作變動。此復。
196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