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茲將你省定西縣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號請示一件轉你院研究處理。來文所舉出的該縣現尚存在的早婚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主要是在少數民族地區(qū)如何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及有步驟地貫徹婚姻法的問題,可由你院與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來文提出對于同未滿14周歲幼
女結婚的人擬按奸淫幼女犯罪論處是錯誤的,希嚴加注意。
195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