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提出: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據新的情況,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發(fā)出了〔83〕法研字第23號《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指出:“今后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仍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苯鼡私猓闶∪杂腥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這是不妥的。請你院通知所屬中級人民法院注意認真執(zhí)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