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guī)定(試行)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guī)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guī)定(試行)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guī)定(試行)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xù)開庭;
。ǘ┬夹萃ァ㈤]庭;
。ㄈ┬寂袥Q、裁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ǘ┰V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ㄈ⿲徟虚L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臺前方。
第五條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xù)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后宣布開庭、繼續(xù)開庭;
。ǘ┬夹萃、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后敲擊法槌;
。ㄈ┬寂袥Q、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后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后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后,應當立即停止發(fā)言和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行為;仍繼續(xù)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制。
第八條 本規(guī)定(試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