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中國氣象局
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氣發(fā)〔2012〕9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落實《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規(guī)范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遷移、新建和撤銷管理工作,現(xiàn)將《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氣 象 局
2012年11月28日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管理工作,確保觀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xù)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氣象局有關業(yè)務技術和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是指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遷建撤是指遷移、新建和撤銷。
遷移是指將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觀測場遷移至新的地點。
新建是指建設新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
撤銷是指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
第四條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報中國氣象局審批;遷移國家一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審批,有關材料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備案。
新建和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報中國氣象局審批。
第五條 批復遷移或新建后,應在2年內(不包括批復當年)完成建設、通過業(yè)務驗收,并正式啟用。未按期啟用的,應重新報批。
第二章 選 址
第六條 擬選站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軌虼碓撜舅趨^(qū)域的天氣氣候特征;
。ǘ┓先珖鴼庀笥^測站網布局;
。ㄈ庀筇綔y環(huán)境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等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氣象局的有關技術和管理規(guī)定;
。ㄋ模┊數厝嗣裾兄Z長期保護氣象探測環(huán)境、編制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專項規(guī)劃,并納入當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
。ㄎ澹┱嫉孛娣e滿足觀測場地、探測設施、業(yè)務用房和附屬用房的布局要求,并預留必要的業(yè)務發(fā)展空間;
(六)具有國家法定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有當地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承諾;
(七)具備必要的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條件;
。ò耍⿷獫M足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選址工作分為初選、遴選、評估、確定四個階段。
。ㄒ唬┱局烦踹x由市(地)級氣象局負責。經與當地人民政府協(xié)商,提出2-3個初選站址,上報省級氣象局。
。ǘ┱局峰噙x由省級氣象局負責。由天氣、氣候、觀測、資料應用等專家以及管理人員組成選址小組,對初選站址進行實地勘察、核實相關資料,初步遴選出擬選站址。
。ㄈ┱局吩u估由省級氣象局組織。由天氣、氣候、觀測、資料應用等專家以及業(yè)務、計財等管理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對擬選站址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ㄋ模┦〖墯庀缶指鶕噙x結果和評估意見,落實當地人民政府對擬選站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經費和編制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專項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鎮(zhèn))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等方面的相關承諾,確定擬選站址,編制《站址勘察報告書》(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和《站址遷移分析報告》(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八條 擬選站址內部建筑物布局應符合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要求。
禁止在建有氣象觀測場的院落內建設與業(yè)務無關的建筑物。
第三章 遷 移
第九條 遷移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抑攸c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zhèn))總體規(guī)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huán)境,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ǘ庀筇綔y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含無線電頻率干擾等電磁環(huán)境變化),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的;
。ㄈ┮蜃匀粸暮Φ纫蛩,現(xiàn)址已不具備設站條件,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工作的;
。ㄋ模┮驓庀笫聵I(yè)發(fā)展需要遷移的。
第十條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遷移后,舊址一般應長期保留自動氣象觀測。
第十一條 站址遷移包括提出申請、選址申報、審查批復、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五個階段。
第十二條 因第九條第一項原因需遷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向省級氣象局提出申請;因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需遷移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因第九條第三項原因需遷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因第九條第四項原因需遷移的,由中國氣象局或者省級氣象局按照職責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 省級氣象局按照要求組織選址并準備申報材料,新址觀測場經度、緯度和拔海高度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量。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十四條 中國氣象局、省級氣象局收到站址遷移請示后,按審批權限,組織實地核查、資料審查,予以批復。
。ㄒ唬┻w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委托國家級業(yè)務單位進行遷站材料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派員實地核查,編寫核查報告;中國氣象局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做出決定,予以批復。
(二)遷移國家一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委托省級業(yè)務單位進行遷站材料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派員實地核查,編寫核查報告;省級氣象局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做出決定,予以批復。
對擬遷移的,省級氣象局應在批復前將主要信息報送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具體要求詳見附件4,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根據報送信息,結合國家級氣象觀測站網布局要求,給予必要的指導。
批復同意的,省級氣象局應在批復文件下發(fā)后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和有關材料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備案(具體要求詳見附件4,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ㄈ⿲τ谇闆r比較特殊的站址遷移,審批機構應組織天氣、氣候、觀測、資料應用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批復同意后,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觀測場建設,觀測設備設施的安裝,業(yè)務用房、附屬用房等主體建筑物建設,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屬基礎設施建設,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編制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專項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鎮(zhèn))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第十六條 新址驗收合格方可申請正式啟用,新址啟用并完成對比觀測后,方可改變舊址用途。
。ㄒ唬﹪一鶞蕷夂蛘、國家基本氣象站建成后,由中國氣象局組織業(yè)務驗收;國家一般氣象站建成后,由省級氣象局組織業(yè)務驗收。業(yè)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任務是否完成,建設內容和建筑物布局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觀測場和值班室的面積、布局等是否符合相關業(yè)務規(guī)定,觀測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要求并能正常運行,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屬基礎設施是否能滿足業(yè)務需求,是否完成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是否完成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專項規(guī)劃編制并已納入城市(鎮(zhèn))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等。
。ǘ┬轮吠ㄟ^業(yè)務驗收后,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申請新址正式啟用(具體要求詳見附件5,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在每年11月底之前受理下一年度新址正式啟用申請。
舊址的觀測記錄必須持續(xù)到12月31日,新址啟用時間為1月1日。
(三)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舊址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工作的,在組織開展臨時觀測的同時,應迅速按照要求組織選址并準備申報材料,盡快報批,加快建設,及時啟用新址。
第十七條 遷移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須在新址和舊址之間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其中,國家基準氣候站必要時進行2年對比觀測。對比觀測必須在新址和舊址觀測場內進行。對比觀測的設備為自動氣象站,對比觀測要素為氣壓、空氣溫度、空氣濕度、風向風速、降水、地溫。對比觀測一般在批復遷移后進行,自1月1日開始。
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舊址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工作的,可不進行對比觀測。
在新址啟用和對比觀測完成之前,必須嚴格保護舊址的氣象探測環(huán)境。
第十八條 站址遷移對比觀測資料的管理包括分析報送、審查歸檔兩個階段。
。ㄒ唬┓治鰣笏陀墒〖墯庀缶重撠。應在完成對比觀測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新舊站址對比觀測資料的審查和分析,補充至該站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中,形成完整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并將經過審查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和新舊站址對比觀測資料報送國家氣象信息中心(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同時在省級氣象局歸檔。
(二)審查歸檔由國家氣象信息中心負責。省級氣象局要根據國家氣象信息中心的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國家氣象信息中心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將資料分析報送和審查歸檔等情況報送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視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新 建
第十九條 新建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現(xiàn)代氣象業(yè)務與服務要求,滿足氣象事業(yè)發(fā)展需要;
。ǘ┓先珖鴼庀笥^測站網布局規(guī)劃。
第二十條 新建包括提出申請、選址申報、審查批復、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五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 符合新建條件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
第二十二條 省級氣象局按照要求組織選址并準備申報材料,新址觀測場經度、緯度和拔海高度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量。
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件7,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二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收到新建申報后,組織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做出決定,予以批復。
第二十四條 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要求分別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 撤 銷
第二十五條 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呀浭庀髽I(yè)務和服務價值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因素,現(xiàn)址已不具備設站條件,且無另選新址重建意義的。
第二十六條 撤銷包括提出申請、論證申報、審查批復三個階段。
第二十七條 符合撤銷條件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氣象局組織天氣、氣候、觀測、資料應用等專家以及業(yè)務、計財、人事等管理人員進行論證,給出明確的論證意見,并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件8,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二十九條 中國氣象局收到撤銷申報后,組織審查,做出決定,予以批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批復同意站址遷移或新建前,一般不得在新址建設辦公樓、業(yè)務樓。
第三十一條 凡申報程序、申報材料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上級氣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隱瞞不報、申報不實或越權審批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中國氣象局氣象觀測站網整體調整需遷移、新建或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國氣象局《關于下發(fā)〈氣象測報業(yè)務檢查員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氣測發(fā)〔2001〕14號)中的《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監(jiān)測網絡司《關于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有關問題的函》(氣測函〔2009〕27號),中國氣象局綜合觀測司《關于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遷移有關事宜的通知》(氣測函〔2011〕89號)、《關于做好站址變動對比觀測資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氣測函〔2012〕27號)同時廢止。
其他文件和規(guī)定有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