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3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3年1月3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