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鷹潭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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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鷹潭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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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府發(fā)〔2012〕59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市信江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鷹潭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鷹潭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yè),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城市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的綠線規(guī)劃、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公園、廣場、街旁等公園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安排城市綠化經費。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規(guī)劃區(qū)城市綠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規(guī)劃、林業(yè)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市人民政府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并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guī)劃由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一并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結合城市詳細規(guī)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陆ň幼^(qū)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qū)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ǘ┕I(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jù)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ㄋ模⿲W校、醫(yī)院、療(休)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其中: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
(六)城市內河、湖泊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舊城區(qū)改造可將第(一)、(五)項標準降低5個百分點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qū)現(xiàn)有綠地低于第十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未達到綠化指標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
項目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凡綠化用地面積、綠化布局、植物配置、苗木規(guī)格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規(guī)劃報送方案上加蓋“鷹潭市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向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不得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對未能按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城市規(guī)劃或其他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條規(guī)定的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補足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街道綠化由政府投資,居住小區(qū)綠化由開發(fā)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投資,其他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建設資金,應專戶儲存,全部用于工程綠化建設,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時,應當安排綠化用水排水的管網(wǎng)和設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經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綠地規(guī)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市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第二十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風景湖泊及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單位管界內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自建的公園和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qū)綠地,由居民區(qū)域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公園、風景湖泊、風景林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guī)劃確定綠地的,由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guī)劃,征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l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占用本單位附屬綠地,且占用后本單位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標準的和占用其他綠地的,占用單位必須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足綠化用地,占用單位不能補足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領取砍伐許可證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含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1—100株,灌木11—100叢或者綠籬10米一100米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政府審批。
。ㄈ┏^(二)項規(guī)定的,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補三”的比例就地補植;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易地補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事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筑紅線。
第二十六條 架設線路、安裝路燈、埋設地下管線與城市綠化互有影響,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對樹木進行修剪、砍伐或移植,費用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或移植綠化樹木。
第二十七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诠珗@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ǘC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qū)綠化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樹木管護的收益歸管護單位;
。ㄋ模┚用裨谕ピ簝确N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 境外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綠化物種,須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引進。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l0元至l00元的罰款:
。ㄒ唬┡收蹣渲Α⒉烧ü、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ǘ⿹p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三)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涂抹刻寫的;
。ㄋ模┰诰G地上刨草皮、開荒種地、取土采石、打鳥、野炊、放養(yǎng)畜禽、砌爐灶、砌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器材的;
(五)損壞雕塑、燈具、護欄、果殼箱、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渌麚p壞公園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qū)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或者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罰款限額為:
。ㄒ唬┰诜墙洜I活動中,屬公民處罰的,不得超過200元,屬處罰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不得超過1000元;
。ǘ┰诮洜I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guī)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章規(guī)定的損壞城市綠地園林設施的損失賠償,按本辦法附件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2日頒布的《鷹潭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鷹府發(fā)〔2006〕30號)同時廢止。
附件:損壞城市綠地、古樹名木、園林設施賠償標準
附件:
損壞城市綠地、古樹名木、園林設施賠償標準
序號 種類 規(guī)格與內容 單位 賠償標準
(元) 備 注
1 喬
木 修剪、剝皮、挖根 株 100-1000 視品種長勢和損壞的程度而定
砍伐全株(含移植) 胸徑l0cm以下(含10cm) 株 500-1000
胸徑llcm-15cm 株 1001-1500
胸徑l6cm-25cm 株 1501-2500
胸徑26cm-30cm 株 2501-4500
胸徑31cm以上 株 4501以上
2 灌木 折枝(含破壞形狀) 株 50-100 視品種長勢而定
損壞全株(砍伐) 株 200-500
3 木本花 摘花折枝 朵或枝 1 0-50 視品種長勢而定
損壞全株(砍伐) 株 300-2000
4 草本花 一年長 兜或株 10-30
多年長 兜或株 30-100
5 公共
綠地 臨時侵占或占用 平方米 每天每m22元 侵占行道樹綠化用地面積計算方法為2.5×占用總長度
6 花木
綠地 在樹木、花木上懸掛廣告標語 枝 30
7 樹木、花木及綠地 堆放雜物、釘釘、掛物、倒倒垃圾、污水、焚燒放養(yǎng)牲畜 株或m2 10-1000 視品種長勢及輕重而定
8 行道樹木 管道開挖致使樹木綠帶受損 株 300-1000 管道開挖必須離行道樹1.5米,否則按表中5標準賠償
9 綠化帶 拆除 m2 500-1000
10 古樹
名木 砍伐或遷移 株 5000以上 視品種年限及情節(jié)輕重而定
11 園林
設施 損壞 按現(xiàn)造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