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2〕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號《關于當事人對按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進行再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再審。經(jīng)再審,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恢復第二審程序。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