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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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滬高法辦字第5號《關于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自訴刑事案件中,對那些經人民法院初步調查,明顯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不能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是不予立案還是駁回起訴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
一、自訴刑事案件的立案和開庭前的審查是刑事訴訟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對于自訴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然后對立案的自訴刑事案件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開庭前的審查。
二、對于不構成犯罪的自訴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自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問題的請示 (86)滬高法辦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
當前,當事人因家庭、鄰里等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自訴刑事案件時有發(fā)生。對于那些經過初步調查,明顯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經勸說后仍堅持要求起訴的,是否應予立案,本市各基層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予立案受理。理由是: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既然控告人堅持要求起訴,法院就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立案審查。如果確實查無證據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說服自訴人撤訴;不愿撤訴時,可以裁定駁回。如果不予立案,實質上是剝奪了他的訴訟權利。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不予立案,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允許他申請復議。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無犯罪事實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案件立案與否的基本條件。
我們傾向于后一種意見。
哪種意見正確,請示。
198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