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威海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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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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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辦發(fā)〔2012〕81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高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工業(yè)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配置海域資源,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通過發(fā)布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海的交易條件在指定海域使用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讓人,是指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授權具體負責海域使用權出讓工作的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招標程序和條件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且屬本市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管理監(jiān)督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監(jiān)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除下列情形外,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用海;
(二)國防建設項目用海;
(三)公用設施項目用海;
(四)填海造地項目用海;
(五)有權屬爭議的海域;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其用途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qū)劃、海域使用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
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資格有特定限制條件的,應采取招標方式出讓;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資格無特定限制
條件的,應采取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海域使用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擬出讓海域進行使用可行性評價、價值評估、海籍測量等,對出讓條件成熟的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及海洋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定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海域使用類型(用途)、出讓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出讓金征收方式和其他條件。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按下列權限審批和組織實施:
(一)威海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經(jīng)征求市有關部門和所在區(qū)政府(管委)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榮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圍內海域,需由市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經(jīng)征求所在縣級市政府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榮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圍內海域,不需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由縣級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經(jīng)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并報縣級市政府批準后,由縣級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經(jīng)政府批準后,出讓人應根
據(jù)擬出讓海域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宗海圖、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標底、底價應根據(jù)海域價值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測量費、海域使用論證費、海洋環(huán)境影響評價費、海域價值評估費以及組織招拍掛工作所需費用等的總和。
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及投標、競買保證金的確定,應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在開標前,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拍賣、掛牌出讓活
動結束之前應保密。
第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出讓,出讓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也可以自行組織進行。
海域使用權拍賣出讓由出讓人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
海域使用權掛牌出讓由出讓人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權了解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
讓海域的基本情況,出讓海域的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材料,為投標人或競買人查詢提供便利。
投標人或競買人應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活動,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投標或競買規(guī)則,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開始日前20個工作日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公告。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及委托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二)出讓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支付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shù)額、方式和期限;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
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出讓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出讓人應重新招標。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出讓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投標文件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內容。出讓人開標時應邀請所有合格投標人參加。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
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出讓人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jù)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需要評標的,評標小組應將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同等條件下,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確定為中標人;同等條件、同等價格下,通過現(xiàn)場競價,價格高的投標人應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無效投標文件
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二)超過投標截止日所投的投標文件;
(三)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規(guī)定的;
(四)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不具備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資格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七)投標文件報價低于標底的;
(八)重復投標的。
第十八條 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宗海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設有底價的,應明確提示;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xù)競價;
(七)拍賣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九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可在拍賣中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條 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海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規(guī)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
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海域使用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五)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掛牌主持人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競得人: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1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
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四)掛牌期限截止時,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xiàn)場競價,通過現(xiàn)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場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
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海域使用權
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海域使用權出讓金。對于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 組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的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體公布。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履行合同約定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后,方可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所得的收
入,按規(guī)定標準應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成?鄢匆(guī)定標準應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和組織招拍掛工作所需費用后的超出部分,市縣兩級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市政府批準的,榮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圍內的海域,分成比例為40%和60%;環(huán)翠區(qū)、高區(qū)、經(jīng)區(qū)范圍內的海域,分成比例為各50%。
(二)縣級政府批準的,分成比例為30%和70%。(省直管縣批準的,市級不參與資金分成)。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的,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出讓人報經(jīng)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有關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取得的海域使用權需要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簽訂租賃、抵押協(xié)議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海域使用權人如需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經(jīng)報請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出讓人可以對改變用途的海域使用權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同等條件下,原海域使用權人有優(yōu)先使用權。
原海域使用權人如未競得海域,原出讓價款為一次性繳納的,屆時應根據(jù)已使用年限返還剩余年限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
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guī)定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進行相應補償。如原出讓價款為一次性繳納的,屆時應根據(jù)已使用年限返還剩余年限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后2個月內,海域使用權人應依法無償交回海域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原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同等條件下,原海域使用權人有優(yōu)先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