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指導案例12號
李飛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2年9月18日發(fā)布)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民間矛盾引發(fā) 親屬協(xié)助抓捕 累犯 死刑緩期執(zhí)行 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對于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系累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并積極賠償?shù),人民法院根?jù)案件具體情節(jié),從盡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飛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經(jīng)他人介紹,李飛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26歲)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二人因經(jīng)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當?shù)毓矙C關到李飛的工作單位給李飛建立重點人檔案時,其單位得知李飛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為由停止了李飛的工作。李飛認為其被停止工作與徐某某有關。
同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飛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時年16歲)接聽了李飛打來的電話,并告知李飛,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飛又多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均未接通。當日23時許,李飛到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徐某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與徐某某在電話中發(fā)生吵罵。后李飛破門進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內(nèi)的臥室,持室內(nèi)的鐵錘多次擊打徐某某的頭部,擊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頭部、雙手數(shù)下。稍后,李飛又持鐵錘先后再次擊打徐某某、王某某的頭部,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輕傷。為防止在場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工佟某報警,李飛將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機帶離現(xiàn)場拋棄,后潛逃。同月23日22時許,李飛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轉(zhuǎn)告其母親梁某某送錢。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于次日晚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來姑母家取錢的李飛抓獲。在本案審理期間,李飛的母親梁某某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4萬元。
裁判結(jié)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李飛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被告人母親協(xié)助抓捕被告人的情況,以(2010)刑五復66820039號刑事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李飛死刑,發(fā)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重新審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飛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犯罪;案發(fā)后李飛的母親梁某某在得知李飛殺人后的行蹤時,主動、及時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李飛抓獲歸案;李飛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抓捕時,順從歸案,沒有反抗行為,并在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在本案審理期間,李飛的母親代為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李飛雖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盜竊罪的情節(jié)較輕。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可以對李飛酌情從寬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同時,鑒于其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