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發(fā)〔201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證監(jiān)發(fā) [2011]30號,以下簡稱《意見》)已于2011年12月下發(fā)各地執(zhí)行。為正確適用《意見》,做好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起訴審判工作,現(xiàn)就貫徹執(zhí)行《意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意見》第十條中的“證券期貨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
三、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提起公訴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不適用《意見》第十條關于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zhí)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總結辦案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對于貫徹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在進一步總結司法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有關工作會議、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司法審判工作加強指導,以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依法懲處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