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水利廳2012年7月31日以粵水建管〔2012〕122號發(fā)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社會信用體系,規(guī)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7〕17號)、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暫行辦法》(中水協〔2009〕39號)及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的應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招標代理、供貨、咨詢、質量檢測、安全評價等企(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適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暫行辦法》(中水協〔2009〕39號)。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立信用檔案并實施動態(tài)管理。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是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和資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已獲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評定信用等級且在有效期內的,依照原信用等級登記,同時將信用評價相關材料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七條 首次獲得資質或尚未經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評定信用等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已在本省水利信用檔案系統登記的,信用等級視為BBB級,未在本省水利信用檔案系統登記的,信用等級視為CCC級。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時,項目法人應將信用等級作為資格審查以及評標的重要依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信用等級分值,信用等級分權重為10%.其他水利工程項目招標及評標可參照執(zhí)行。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信用等級實行綜合分類管理:
。ㄒ唬┬庞玫燃墳锳級以上的企業(yè):
1.投標時給予下列支持:
。1)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10%。
。2)信用等級為A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8%。
(3)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6%.。
2.優(yōu)先晉升資質等級及增項。
3.在評優(yōu)活動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
4.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他政策支持。
。ǘ┬庞玫燃墳锽BB級的企業(yè):
1.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4%.。
2.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他政策支持。
(三)信用等級為CCC級的企業(yè):
1.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0.。
2.連續(xù)兩次信用等級為CCC級的,可停止其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承接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議資質管理部門重新審核其資質等級。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聯合體中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且申報信息須與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記載信息內容保持一致,市場主體發(fā)生信用信息變更時應及時申報更新。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后,若發(fā)現被評單位有未記錄的或新產生的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處理,并視情節(jié)建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收回其信用等級證書重新評價。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異議,可向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由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或水利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