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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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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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 告
為進一步便利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等6市實施允許非本市戶籍就業(yè)人員和高等院校在讀大學生異地提交出入境證件申請的便利措施。上述人員可持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以及暫(居)住證、在就業(yè)地連續(xù)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或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向就業(yè)和在讀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的申請(包括首次申請、換補發(fā)證件、證件失效重新申請以及證件加注)。
公安部授權上述6市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fā)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fā)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公 安 部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