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據不少地方反映,近年來,一些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的盜竊分子,又一再進行撬鎖、扒竊等活動。這種案件有時查出的盜竊數額不是很多,但破壞社會秩序的影響很壞。為及時從嚴處理這種案件,現決定:將〔84〕法研字第14號《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一再偷盜、扒竊,數額不到較大的,可予以勞動教養(yǎng);戶口在農村,而人在城鎮(zhèn)作案的,也可以勞動教養(yǎng)”,修改為“……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偷盜、扒竊,數額不到較大的,可予以勞動教養(yǎng);戶口在農村,而人在城鎮(zhèn)作案的,也可以勞動教養(yǎng);其中個別情節(jié)惡劣,構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