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guān)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53名,遼寧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龍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蘇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東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廣東省15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85名,海南省21名,重慶市55名,四川省137名,貴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區(qū)17名,陜西省65名,甘肅省49名,青海省18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18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12名,臺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依據(jù)法律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