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市政發(fā)〔2012〕7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二年四月七日
晉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晉城市范圍內政府投資、國有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或以政府投資、國有企業(yè)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以政府投資、國有企業(yè)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是指政府財政資金、國有企業(yè)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國有企業(yè)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組織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確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項目投資安排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計劃,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
各級政府及其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重點。
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資料。符合以下條件的,列入竣工決算審計計劃。
(一)按工程建設程序要求,工程已竣工驗收;
(二)建設單位已審核編報工程竣工決算報告;
(三)工程、財務資料完整、真實、合法。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投資項目,以及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開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前,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列入跟蹤審計計劃。
第八條 未列入竣工決算和跟蹤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內部審計,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其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核查和監(jiān)督。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或群眾檢舉政府投資項目有違法、重大違規(guī)事項的,應將該政府投資項目調整納入審計計劃。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建設、監(jiān)理、施工三方職責及建設單位管理情況等;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zhí)行和規(guī)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huán)境保護情況;
(九)農民工工資管理及支付情況;
(十)工程造價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guī),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條 審計機關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績效,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
第十一條 未經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不能超過預算的80%(必須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審計機關應當在項目竣工后,依據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財務決算,在三個月內做出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通知書中應當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時限和要求,一次性向審計機關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shù)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等;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事項;
(三)檢查政府部門指定的農民工工資銀行專用賬戶管理及其支付情況;
(四)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審計單位的各項存款,或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對其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五)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暫時封存的措施;
(六)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且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相關的款項,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已撥付的款項;
(七)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執(zhí)行審計決定。
第十七條 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處理;對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應當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理審計移送事項時,應當按規(guī)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xié)查和信息共享的協(xié)調溝通機制,發(fā)揮監(jiān)督合力。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整改內容包括:
(一)執(zhí)行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情況;
(二)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
(三)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建議采取措施的情況;
(四)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的事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條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協(xié)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yè)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yè)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逐步實現(xiàn)所有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或者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yè)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