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省屬駐甘南有關單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已經(jīng)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州品牌戰(zhàn)略的實施,充分發(fā)揮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的品牌效應,鼓勵更多市場主體創(chuàng)立中國馳名和甘肅省著名商標,促進全州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國內或省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并由國家和省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有關規(guī)定認定的州內注冊商標。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和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國馳名商標和甘肅省著名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效期內的中國馳名商標和甘肅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逾期或被撤銷的不予獎勵。
第五條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和甘肅省著名商標及商標權利人的審查核實工作,收集認定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材料。符合獎勵條件的上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由州人民政府決定對商標權利人的獎勵。
第六條 同年度內被認定為甘肅省著名商標后,又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以后者的獎勵標準給予一次獎勵。甘肅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已經(jīng)享受獎勵,但期滿后重新認定為甘肅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不再享受獎勵。
第七條 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被認定為甘肅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獎勵資金納入州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由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