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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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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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10〕80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平頂山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平頂山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一)將房屋內的場地或者設施、設備、柜臺、貨架、攤位、墻面有償提供給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聯(lián)營、入股、承包等形式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獲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的;(三)為解決本單位職工就業(yè)、工資、福利等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提供就業(yè)崗位或出資的;(四)以土地為主要條件與他人合作建房,并將房屋的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交予合作建房人(出資人)使用的;(五)以其他形式將房屋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第四條 平頂山市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宅、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房屋租賃遵循自愿、有償、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平頂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市區(qū)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二)負責市區(qū)房屋租賃市場管理;(三)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審核、發(fā)證;(四)調處房屋租賃糾紛;(五)查處房屋租賃中的違法行為;(六)定期公布房屋租賃信息。
市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計生、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市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登記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或證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經審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核發(fā)、變更或注銷《房屋租賃證》。(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三)書面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書;(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權出租的證明必須依法公證;(六)承租房屋用作工場、倉庫的,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合格證明;(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
軍隊房屋租賃在按照軍隊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后,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加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專用章。
第八條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度換證制度。未按規(guī)定辦理年度換證手續(xù)的,原《房屋租賃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當事人持《房屋租賃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和暫住證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時,應查驗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核發(fā)的《房屋租賃證》。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向原登記發(fā)證機構申請補發(fā)。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并核發(fā)《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但應給予當事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收回《房屋租賃證》:(一)申報不實的;(二)房屋滅失或停租的;(三)房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適合繼續(xù)出租的。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審查不當、登記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同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房屋出租情況、房屋租賃中介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應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或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八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依法納稅。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使用統(tǒng)一的示范文本。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向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統(tǒng)一的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六)房屋修繕責任;(七)轉租的約定;(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 租賃公有房屋作為經營活動場所,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明顯低于正常市場租價的,以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公布的市場租金指導價作為繳納房屋租賃稅費的參照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協(xié)商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滿繼續(xù)出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二十三條 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有權轉讓給非承租人的,所有權轉移后,受讓人應按原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出租義務并享有權利。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已抵押房屋或將其出租房屋作抵押時,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一)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三)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租賃當事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核對承租人的身份,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使用和居住。
出租人收取租金,應開具稅務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出租人不開具票據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因維修房屋不當,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但不得干擾或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租賃當事人要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出租人對于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應予以制止;發(fā)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包庇、縱容。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需要對出租的房屋改建、擴建或裝修的,應當與承租人就房屋改建、擴建或裝修后的租金及承租人損失的補償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進行。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按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建、擴建、裝修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確需改建、擴建、裝修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期限內因改建、擴建、裝修房屋而確需改變房屋結構的,應按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有權拒付出租人向其收取租賃合同約定以外的租金性質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終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應繼續(xù)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五)公用住宅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結構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間,房屋出現緊急險情影響安全的,承租人可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維修;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除外。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應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出租或承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房屋。承租人、受轉租人使用租賃房屋,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中,與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建立協(xié)管機制,定期通報有關信息。有關部門對未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并領取房屋租賃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的,應及時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要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出租房屋分布情況,組織有關單位成立群眾性治安防范組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網絡。
第三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中介機構接受租賃委托業(yè)務時,應當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并協(xié)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中介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當與產權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當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責任方。
中介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發(fā)生租賃行為的當事人,應按照公安部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一)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二)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并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觸犯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拒絕、阻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縣(市)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頂山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平政〔1995〕96號印發(fā))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