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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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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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發(fā)〔2010〕111號
部屬各單位,公務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部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是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的一項重要工作。公開部政府信息是部屬各單位的法定義務。部屬各單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接受監(jiān)督、宣傳政策、推進工作、樹立形象的重要工作,與業(yè)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切實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認真學習,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秾嵤┺k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操作性辦法,部屬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別要把握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地公開部政府信息。
三、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實施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主動公開;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申請人提供。要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把好保密審查安全關,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要將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與公文運轉程序結合起來,各單位公文起草處(室)在呈報公文前要對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適宜公開進行嚴格審查,從源頭上做好保密審查工作。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程序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依法依規(guī)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秾嵤┺k法》落到實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是指部機關或者受部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y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形式記錄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堅持統(tǒng)一領導、分工負責、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辦公廳)負責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部屬各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策研究司負責部新聞發(fā)布會的組織實施;法規(guī)司負責承辦涉及部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劃財務司負責對首次發(fā)布的本部門主要統(tǒng)計數據進行審核;信息中心負責部門戶網站技術平臺的建設和維護;機關服務中心負責部機關辦公樓電子顯示屏的內容加載和運行維護;駐部監(jiān)察局負責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部政府信息公開的總體規(guī)劃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協(xié)調部屬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四)協(xié)調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事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窗口的業(yè)務進行指導。
第六條 部屬各單位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具體職責是:
(一)對本單位制作、保存或獲取的政府信息及時提出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和范圍的意見;
(二)具體承辦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三)辦理涉及本單位職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維護、更新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在部門戶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參與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六)對擬公開的涉及本單位職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七)關注本單位公開政府信息的社會反映并及時提出應對建議;
(八)根據要求對保密期限已滿公文和無密級未公開公文進行可否公開的審查。
第七條 部屬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及時、準確地公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根據職責分工,及時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lián)系人制度,部屬各單位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 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登記制度,部屬各單位對本單位發(fā)布政府信息建立臺帳,按月匯總報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部屬各單位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或者部內其他單位的,應當與其進行溝通協(xié)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fā)布。
第十一條 公開部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部屬各單位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三條 部屬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guī)章和應公開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和統(tǒng)計年鑒;
(四)部年度部門預算;
(五)部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部機關公務員招錄公示事項;
(八)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職位及資格條件;
(九)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表彰情況;
(十)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
(十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中央管理的企業(yè)因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從京外調入人員的備案情況;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的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
(十三)國際職員后備人員公開招考相關信息;
(十四)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十五)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十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承辦的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情況;
(十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助的各類人才培訓項目實施情況;
(十八)國家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合作協(xié)議;
(十九)部信訪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機構設置、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網址等信息;
(二十)其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并由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部屬各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的規(guī)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對外公開。
第十五條 保密期限已滿公文和無密級未公開公文經審查后可全文公開的,及時全文公開;對主要內容可公開,但文中某些內容不宜公開的,經刪減處理后公開;對確屬暫時不能全文公開或雖經刪減仍不能公開的,應專門說明理由并報分管部領導審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根據部政府信息的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部門戶網站(http://wwwmohrssgovcn);
(二)部主管的報刊及其他新聞媒體;
(三)新聞發(fā)布會;
(四)具備條件時建設部政務大廳,集中受理面向社會公眾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并設立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場所、設施,公開部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七條 部門戶網站是部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所有通過其他方式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在部門戶網站上公開。部屬各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本單位負責同志審核后直接加載到部門戶網站上本單位子站的相關欄目中;通過部門戶網站主站進行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本單位負責同志審核后送網站相關欄目的責任單位進行審核并安排加載。
第十八條 編制、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九條 部屬各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部屬各單位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或其內設機構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由繼續(xù)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或其內設機構負責。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部屬各單位應當把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方式的確定納入業(yè)務流程進行管理,通過公文運轉程序進行逐級審查,報部領導審定后,及時將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部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部屬各單位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有關程序提供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設立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部政府信息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申請(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可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在收到申請的同時進行登記。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說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轉送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根據業(yè)務相關性及時交部內有關單位辦理,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交辦單》,注明限辦日期,履行簽字接收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部屬各單位接到轉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的公開類型提出意見,經本單位負責同志審核同意后,于限辦日期之前書面報送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部屬各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提出意見,并書面報送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提供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人所需的部政府信息;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四)依法不屬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確意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提供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提出請申請人予以更改、補充的意見;
(六)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或部內其他司級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
第三十條 部屬各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tǒng)一由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部屬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答復。
第三十二條 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條 答復申請人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辦理單位的答復意見、報批件、告知書等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园凑铡秶野l(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依申請?zhí)峁┱_信息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保密審查
第三十七條 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部屬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進行審查,提出保密審查的意見,按部公文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正式發(fā)布政府信息時,發(fā)布單位應對保密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公開范圍的適當性和公開內容的準確性進行確認。
第三十八條 對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由制作或保存該信息的部屬單位商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分管部領導審定。對于涉及其他部門業(yè)務且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xié)調會商。
第三十九條 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fā)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駐部監(jiān)察局會同辦公廳負責對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內容包括:
(一) 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公開;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請,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答復;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虛假信息,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
(四)公眾對部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反映。
對違反本辦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