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1985年11月6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贛法經字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在審理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如何具體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的問題,經本院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求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指除成本和稅金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對于以上兩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
二、關于請求損失賠償?shù)钠陂g計算問題,如果侵權行為發(fā)生在《商標法》實施前并延續(xù)到《商標法》實施后的,侵權期間從《商標法》實施之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計算;如果侵權行為發(fā)生在《商標法》實施后的,從侵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