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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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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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政發(fā)〔2010〕3 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
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yè)區(qū)
管委會,各縣級事業(yè)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xiàn)將《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
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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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停車秩序,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
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稱停車
場)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是臨沂市城市停車場管理主管
部門,負責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停車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規(guī)劃、公安交警、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
源、財政、房產和住房保障、人防、工商、物價、旅游、園林
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與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
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五條 停車場的建設堅持政府投資與市場化運作相結
合,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fā)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
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鼓勵專用停車場向
社會開放。
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二章 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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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
規(guī)劃的要求,編制本市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
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不得擅自改
變用途。
第九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和城市
停車需求,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
施。
公共停車場建設除由政府直接投資外,由停車場主管部門
會同財政等部門采取依法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科普場(館)等
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yè)街區(qū)、住宅小區(qū)、旅游景區(qū),應當
按照規(guī)劃設計和城市發(fā)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
步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規(guī)劃設
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停車場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
配套建設停車場(位)的,應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機場、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
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yī)院、會展
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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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積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專業(yè)批發(fā)市場、
物流中心、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第十三條 按照規(guī)劃應當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的建設工程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通知停車場主管部門
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劃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的,有關
部門對該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四條 暫時難以開發(fā)利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經城市停車
場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意,可以組織實施臨時停車場建設和
經營管理。
對前款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未自行建設停車場的,停車
場主管部門可根據停車需求組織實施臨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設置的
臨時停車場,應向公眾開放,并在使用前報停車場主管部門備
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停車場挪
作它用。
因修改、調整城市規(guī)劃確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應當按法
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不明確的,通過公開
招標等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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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并對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將
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九條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或節(jié)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
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非公共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
的條件下,應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者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
項目、監(jiān)督電話;
(二)配置必要的電子監(jiān)控、照明、消防、通訊、排水和
通風等設施;
(三)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wèi)、消防安全等管理
制度;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
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停車場工作人員佩帶明顯標志;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
放車輛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三)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
禁物品的車輛,應停放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
入其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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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其它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停車場主
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qū)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qū)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
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qū)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第二十三條 設置道路臨時停車場時,應設置明顯的車位
標志。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qū)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場:
(一)消防通道;
(二)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管線的;
(三)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
米內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100
米范圍內的;
(五)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
停車場。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
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取消: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fā)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
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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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臨時停車場取消后,應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七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管理者應將停車種類、停
車時段、收費標準等事項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停車時,應在劃定的車位
內嚴格按標示停放,按規(guī)定支付停車費。
在限時的道路臨時停車位停車,不得超時停車。
第二十九條 在本單位或住宅區(qū)內增設自用停車場的,應
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應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
第三十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
當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
等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
經營權期限一般不超過2 年,經營性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經營權
期限一般不超過1 年。經營期限屆滿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
定重新確定經營權人。
第三十三條 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經營權
招標、拍賣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
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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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收費實行政
府定價:
1. 機場、車站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立的露天停車場以及地下
配套停車場;
2. 利用市區(qū)道路設立的人工或自動收費停車泊位;
3.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的停車場;
4. 為集貿市場、專業(yè)批發(fā)市場設立的配套停車場;
5. 住宅區(qū)停車場。
6. 其它政府投資或機關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經
營性停車場。
(二)商場、賓館(飯店)、寫字樓、娛樂場所、貨運市場
等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的收費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
財政、停車場主管等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
布。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實行明碼標價。經營性停
車場應當使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形式的標價牌。標價牌
應當表明定價類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
限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
經營性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
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減收或者免收。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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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未經批準利用或者容納
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
務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三)涂改、轉讓、偽造有關證照、票據,或者使用涂改、
轉讓、偽造的有關證照、票據;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
法對停車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對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未按照規(guī)定配建停車場(位)的,擅自停用
停車場(庫)或者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擅自撤除、占用、
挪用停車泊位的,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停車場的,要依
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機
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停車場應當
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因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或因管理不善
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
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
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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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
或者室內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除住宅區(qū)和單位自用停車場
外,專門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場,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設置的供
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地和泊位。
本辦法所稱自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qū)自用的
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提
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包括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
路停車場。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停車場的
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