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5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85)16號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對原判有期徒刑正在執(zhí)行的被告人,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緩刑,其緩刑考驗期,從原判刑期確定之日起計算。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算的請示報告
鄂法研字〔1985〕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再審改判宣告緩刑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限應從何時起算的問題請示我院,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再審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程序。通過再審對原判實刑正在執(zhí)行的被告人改判為宣告緩刑,其緩刑考驗期限,應從原判實刑確定之日起計算較為適宜。
以上意見不知妥否,請復示。
198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