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政辦〔2010〕3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修訂后的《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業(yè)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原《黃南州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黃政辦〔2007〕18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建筑施工企業(yè)勞動用工行為,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青海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6〕143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電力、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含州外進州建筑施工企業(yè))和建設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指防止建筑施工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負責并督促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拖欠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銀行或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國有商業(yè)銀行設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并按預先存儲專項資金,用于支付該企業(yè)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三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按照工程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監(jiān)督管理。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存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規(guī)定的比例范圍內確定,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有過惡意拖欠和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yè),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其加倍存儲工資支付保證金。在建項目須補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五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向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須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銀行出具的施工企業(yè)存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憑證。未存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相關部門一律不得核發(fā)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否則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開戶銀行要為存儲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單位分別建立繳費和支取記錄。建筑施工企業(yè)或有關部門需查詢存儲和支取記錄的,開戶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專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在工程開工后十日內向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農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儲農民工資支付保證金情況,接受農民工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一)建筑施工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yè)將工資發(fā)放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yè)未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資拖欠的。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要規(guī)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建立農民工花名冊,簽訂農民工勞動合同,編制工資表,按月或按合同約定用貨幣形式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并將工資發(fā)放花名冊送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備案,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施工項目部或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支付。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筑施工企業(yè)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向銀行出具《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動支付意見書》,在5個工作日內開戶銀行將保證金撥付給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并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發(fā)放給農民工本人。
第十三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動支付后,勞動保障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要責成建筑施工企業(yè)和建設單位在十五日內等額補齊已經啟動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逾期不補齊的,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將吊銷其施工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足部分由勞動保障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責成建筑施工企業(yè)支付,或從建設單位在應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六十日后對未啟動工資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持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驗收證明到當?shù)貏趧颖U闲姓芾聿块T申請退還工資支付保證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黃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返還意見書》,由開戶銀行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還給建筑施工企業(yè)。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檢查、群眾舉報專查等方式,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責令建筑施工企業(yè)足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儲、支付、返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虛假合同、不及時足額存儲或補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單位,勞動保障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公示其不良行為;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施工資質,州外進州施工企業(yè)清除出本州建筑市場。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此類單位的詳細情況按季通報給州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黃南州中心支行錄入企業(y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系統(tǒng),并在全國范圍內公示。
第十九條 我州其他行業(yè)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