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眉山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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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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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fā)〔2010〕11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經開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現將《眉山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實施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全市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行為,確保審計結果公告質量,促進審計監(jiān)督職能的充分發(fā)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后,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告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社會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審計結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通過當地下列合法的載體和形式公告審計結果:
(一)廣播、電視;
(二)公開發(fā)行的地方黨委政府主辦的報紙、雜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網審計網站;
(四)新聞發(fā)布會;
(五)公報、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七條 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均以本機關名義專門刊印《審計結果公告》,并按年編序號。
《審計結果公告》的發(fā)送范圍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可以事先告知被審計單位及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的相關單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當經過進一步核實后再予公告。
第九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涉及委托、交辦事項的,應當征得委托、交辦機關同意。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向社會公告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公告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告的;
(三)社會公眾關注的;
(四)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告的。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綜合性的年度審計結果,應當在所反映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單項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的適當時機進行。如公告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提請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公告審計結果應在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束后進行。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綜合性的年度審計結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整改落實的,可以將整改落實情況同時予以公告或專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公布的審計結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二)審計評價意見;
(三)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
(四)處理處罰及建議;
(五)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
(二)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三)涉及信息系統安全控制、系統漏洞等技術細節(jié)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
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擅自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的;
(二)審計結果公告后發(fā)現重大事實差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四)其他原因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的《眉山市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眉府辦發(fā)〔200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