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是否允許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是否允許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是否允許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的批復
關于是否允許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的批復
1985年6月8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84)滬高民他字第13號請示收悉.關于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可否允許的問題,我院經(jīng)研究并征求外交部領事司、條法司的意見認為:
一、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不違背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guī)定,可以準許.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國民的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時,亦應準許.同時根據(jù)我國參加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外國駐華領事館官員(包括經(jīng)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官銜者),當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還可以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代表在我國法院出庭.
你院請示中所提原居住在我國的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國民尤塔·毛雷爾,在其回國后,欲委托在上海市任教的本國人或本國駐上海領事館工作人員,擔任她離婚訴訟中代理人的問題,可參照上述意見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