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0]24號
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天津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對融資租賃企業(yè)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yè)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稅試點,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上取得的租賃船舶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企業(yè)”是指,在天津市轄區(qū)內登記注冊并屬于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yè)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
三、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本通知所稱“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yè)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是指:
(一)先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在承租期滿后已經選擇了留購方式。
(二)后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并未對租賃船舶是否留購進行選擇。但是,在融資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選擇了留購方式的交易行為。
五、融資租賃企業(yè)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在天津海關報關出口時,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 523)”。
六、融資租賃出口的租賃船舶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即:該出口租賃船舶的出口銷項免征增值稅,其購進的進項稅款予以退稅。涉及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七、退稅辦法
(一)對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yè)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
1.融資租賃出口企業(yè)憑購進租賃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收取租金開具的發(fā)票以及承租企業(yè)支付租金的外匯匯款收帳通知,到當地主管退稅的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具體退稅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退稅款=應退稅款總額÷該租賃船舶的租金總額×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額
應退稅款總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或出口數量)×適用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
2.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由國家稅務局追繳已退稅款,同時按當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
3.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yè)應持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專用發(fā)票》、《所有權轉移證書》、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及以稅務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當地稅務機關結清應退稅款,辦理核銷手續(xù)。
(二)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yè)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融資租賃出口企業(yè)憑購進租賃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fā)票》、《所有權轉移證書》、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以及稅務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xù)。
增值稅應退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款=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
消費稅應退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適用消費稅稅率
八、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fā)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九、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后,發(fā)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十、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進口稅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 0年4月1日起施行。具體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十二、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試點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反饋上級部門,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