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的決定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的決定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屆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