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高檢發(fā)釋字〔2009〕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九年—月七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公證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甘檢發(fā)研〔2008〕17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