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檢察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粵檢刑字〔1983〕111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予以追訴的問題,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中逃跑的人員,逃跑前已構成犯罪的,對其逃跑行為應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予以追訴;逃跑前未構成犯罪的,對其逃跑行為,不宜以脫逃罪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