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號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的請示》已收悉。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即:對被錯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間“脫逃”的行為,可不以脫逃論罪判刑;但在脫逃期間犯罪的,應依法定罪判刑;對被錯判已服刑的日期與后來犯罪所判處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的請示
鄂法研字(83)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陳會群搶劫案刑期折抵問題請示我院。經我院研究后,認為沒有把握答復,特請示如下:
陳會群于1976年3月30日因搶劫一案經武昌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間脫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于1982年3月13日又脫逃,持刀攔路搶劫,被武漢市中級法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的刑期,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訴后,因事實不清,被發(fā)回重審。武漢中院指令武昌縣院對陳的搶劫前案進行再審。經武昌縣院再審后撤銷了1976年以搶劫罪判處陳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宣告陳無罪。武漢中院根據上述情況,除認定陳犯“脫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陳在“脫逃”后的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故判處陳有期徒刑八年。但陳因前案錯判,已服刑六年四個月又七天,后來的犯罪與前案的錯判也有一定的關系,因此,該院請示可否在這次判處的有期徒刑中如數(shù)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錯判而執(zhí)行了的刑期應如何處理。
經我們研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號文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陳會群原被錯判服刑與后來犯罪的行為并非同一行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慮到陳原因錯判服刑而“脫逃”又犯罪的這一事實,在量刑時可相應酌情從輕或減輕。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198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