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的通知
1982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全國各級鐵路運輸法院自籌建以來,經(jīng)過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已具備了辦案條件。為保護鐵路運輸事業(yè)順利進行,有利四化建設,特就鐵路運輸法院辦案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已具備辦案條件的立即開始辦案。
二、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從保護鐵路運輸?shù)娜蝿粘霭l(fā),目前主要受理鐵路運輸系統(tǒng)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涉外案件。對各類民事案件及不屬于鐵路運輸范圍的鐵道部直屬工廠、工程局、勘測設計院、大專院校等地發(fā)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如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案件,由雙方人民法院協(xié)商解決。
三、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在籌建過程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曾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鐵路運輸法院系新建單位,辦案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還須給予大力支持,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以利搞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