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復函
198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1〕滬高民督字第54號“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見。李××過去對其弟妹盡過撫助義務,現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贍養(yǎng),參照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其弟、妹對李××應承擔撫養(yǎng)義務,但不宜用“類推”的提法。在處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單位組織,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據他們的經濟條件,爭取調解解決。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