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的復函
198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5月26日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在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報告收悉。
查1951年1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司一通字1057號《關于典當處理問題的批復》的第二項規(guī)定:“一般的農(nóng)村典當關系,今天仍應準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權必須廢除……”。因此,關于地主在農(nóng)村的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我們同意你院意見:房權應屬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贖;已經(jīng)贖了的,應責令退回。至于地主在城鎮(zhèn)的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其情況比較復雜。你院可會同有關單位將種種具體情況敘述清楚,提出處理意見,按逐級請示的規(guī)定,向上級請示。
此復。
附: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贖在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兩年來,在我縣城鎮(zhèn)和農(nóng)村都出現(xiàn)了地主家庭出身的人要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這一新情況、新問題。他們認為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地主家庭出身的房屋出當關系無效,質(zhì)問為何不能回贖,還說什么這就是實事求是。某些基層單位乃至個別領導干部也有這種偏見的認識,甚至簽出意見支持這一行為。因此,一些地主家庭出身的人紛紛向土改前的承當者回贖房屋。有的威逼承當者限期退當,恐嚇不退,就要拼命;有的已回贖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的房屋,承當人含淚而出;有的正在效仿,找承當人洽談。事態(tài)還在發(fā)展,群眾對此議論紛紛,甚至在思想上對我黨的政策、國家法律產(chǎn)生了錯誤的看法,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
我院認為: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和《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都明確規(guī)定:“勞動人民之間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狈粗,地主家庭出身的在土改前出當給勞動人民房屋,應視為無效,房權應屬承當者所有,不能回贖。已經(jīng)贖了的應責令退回。至于在土改和土改復查中,留給地主家庭做自住房而后再典當者,則予以保護可以回贖。
以上意見當否,請審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