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及時打擊現(xiàn)行的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xiàn)對死刑案件核準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nèi),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對反革命犯和貪污犯等判處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