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當一批是從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場所逃跑或者期滿釋放后繼續(xù)犯罪,屢教不改的。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決定:
一、勞教人員逃跑的,延長勞教期限。
勞教人員解除教養(yǎng)后三年內(nèi)犯罪、逃跑后五年內(nèi)犯罪的,從重處罰,并且注銷本人城市戶口,期滿后除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場就業(yè),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節(jié)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重新勞動教養(yǎng)或者延長勞動教養(yǎng)期限,并且可以注銷本人城市戶口,期滿后一般留場就業(yè),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二、勞動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zhí)行外,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刑滿后一律留場就業(yè),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勞改期滿釋放后,有輕微犯罪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yǎng)處分。期滿后一般留場就業(yè),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沒有改造好的勞改罪犯,勞改期滿后留場就業(yè)。
三、勞教人員、勞改罪犯對檢舉人、被害人和有關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干部、群眾行兇報復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四、本決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