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
198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經濟審判工作的任務,就是通過處理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從需要和可能出發(fā),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可暫受理如下各類案件:
一、經濟糾紛案件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yè)之間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案件;
(二)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三)科研結果、專利技術應用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四)信貸方面的糾紛案件;
(五)保險方面的糾紛案件;
(六)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
(七)商標方面的糾紛案件。
二、經濟犯罪案件
(一)工廠、礦山企業(y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污、受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投機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處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fā)現與本案有關的犯罪案件;
(三)工廠、礦山、建筑企業(yè)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運輸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經濟案件
(一)中外貿易合同、來料來樣加工合同糾紛案件;
(二)航空運輸貨損、貨差、短缺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三)保險、承建合同糾紛案件;
(四)專利、商標、版權糾紛案件。
除上列十六類案件外,還有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
附:對《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的幾點說明。
附:對《關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的幾點說明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以來,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以及一部分地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相繼建立了經濟審判庭。有些基層人民法院也在試建。隨著經濟審判工作的積極開展,普遍希望制定一個收案范圍。我們也曾派人到四川、廣東、天津、北京、遼寧等省、市進行調查。這個《收案范圍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初步意見)就是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和要求寫出的,曾經征求高、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央有關部門及政法院校的意見,又提交這次在京召開的經濟審判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討論。各地人民法院可參照試行,也可不受此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量力而行,有所側重,并望不斷總結經驗,提出意見,以便修改,逐步完善。
現就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提出《初步意見》的想法
隨著全黨全國工作著重點的轉移和經濟立法的逐步完善,開展經濟審判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已是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之一。由于我國國民經濟正處調整階段,經濟審判庭又是初建,因此,目前的收案范圍宜窄不宜寬,應把收案重點放在保護公有財產和處理廠礦企業(yè)之間的某些經濟糾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生產發(fā)展上面!冻醪揭庖姟肪褪窃谶@種想法下提出的。
《初步意見》提出的經濟糾紛案件,主要是廠礦企業(yè)等生產單位之間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和基建、專利、信貸、保險、環(huán)保、商標等經濟糾紛。解決好這些糾紛,有助于調整經濟關系,維護安定團結,減少經濟損失,促進生產發(fā)展。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廠礦企業(yè)的職工與職務有關的經濟犯罪及走私案件。由于林彪、“四人幫”造成的十年浩劫,這些案件過去很少依法處理,所以重大責任事故等經濟犯罪案件不斷發(fā)生,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企業(yè)的經濟損失極為嚴重。有關經濟部門紛紛建議人民法院經濟庭受理這類案件,不少地方黨委和人民法院領導也指示經濟庭受理這類案件。各地經濟庭試辦了這類經濟犯罪案件,對保護公有財產,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安全生產,起了良好的作用,受到有關方面的好評。
至于涉外經濟案件,主要是根據“獨立自主”的方針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并考慮國際上合理的習慣做法,通過正確的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我國國家主權,保護我國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事業(yè)的發(fā)展。
二、關于經濟糾紛案件
第(一)項,是指:工業(yè)(包括工廠、礦山、物資、建筑、交通運輸等企業(yè))之間,商業(yè)(包括商業(yè)、供銷、糧食、外貿等企業(yè))之間,工業(yè)與商業(yè)之間,工商企業(yè)與農、林、牧、副、漁業(yè)等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這些企業(yè)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城市街道和農村社隊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以及這兩種所有制的聯營企業(yè)。對工商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及其與機關、部隊等非生產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可以量力收案。
第(二)項,是指包括勘探、設計、建筑、安裝、維修企業(yè)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合同糾紛。對進行基本建設而引起的公與公之間的占地、拆遷糾紛,也可以量力收案。
第(三)項,所列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是屬于工業(yè)知識產權范疇,它一般是指先進的科研成果和先進的技術設備等發(fā)明權、專利權。這些權益受法律保護,因而對應用合同方面發(fā)生的糾紛,經濟審判庭應予受理。
第(四)項,是指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與工廠、礦山、基建、運輸和商業(yè)等企業(yè)之間的貸款糾紛案件(不包括農業(yè)銀行向農村社隊發(fā)放的農業(yè)貸款糾紛案件)。
第(五)項,是指保險公司與工廠、礦山、基建、運輸和商業(yè)等企業(yè)之間的保險糾紛案件。
第(六)項,是指環(huán)保機關在執(zhí)行環(huán)境保護等法律、法令過程中,與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的案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要求排污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
第(七)項,是指商標注冊、使用等方面的權益糾紛案件。
三、關于經濟犯罪案件
這里著重說明第(一)(二)項。
第(一)項,主要是指刑法和有關經濟法律、法令規(guī)定,廠礦企業(y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犯罪的行為。例如:(1)貪污廠礦企業(yè)的資金,數額較大的。(2)盜竊設備、材料、產品,數額較大的。(3)套購、騙購國家物資,轉手倒賣,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4)假冒其他企業(yè)已經注冊的商標的。(5)偷稅、抗稅,情節(jié)嚴重的。等等。
第(二)項,主要是指廠礦企業(y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令,致使公有財物受到嚴重損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例如:(1)使用行賄、受賄等手段,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騙取貨款,致使公有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2)使用變造、偽造、騙取單據等手段,貪污公款的。(3)利用企業(yè)的名義或資金,買空賣空,倒賣合同,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4)把合同中產品的一部或全部轉手倒賣,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等等。
四、關于不予受理的幾種案件
1.《初步意見》只把農、林、牧、副、漁業(yè)等單位與工商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范圍,而沒有把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等農副業(yè)生產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房屋、山林、水利等權益糾紛列入,系因這類糾紛往往涉及兩個省、縣、社的轄區(qū),經驗證明,法院目前尚難處理,仍由地方黨政有關部門處理,效果較好。
2.《初步意見》只把機關、團體等非生產單位與廠礦企業(yè)等生產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范圍,而沒有把機關、團體等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和其他糾紛(土地、房屋等)列入,系因這種非生產性的糾紛,似由主管部門調處解決為宜,也不致分散經濟審判庭的力量,影響主要任務的完成。
3.《初步意見》只把建筑、設計等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范圍,而沒有把建設單位因搞建設與公民個人發(fā)生的用地、拆遷糾紛列入,系因經濟審判庭不受理公民個人為訴訟一方的經濟糾紛案件。
4.經濟審判庭是處理公與公之間的經濟糾紛,因而對一方是公民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經濟糾紛,例如公民與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工資、勞保、債務、房屋等糾紛和消費者個人與商業(yè)企業(yè)之間的買賣糾紛,都沒有列入收案范圍。
五、關于經濟審判庭與其他專門法院的案件管轄分工問題
鐵路、水運本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的運輸糾紛、經濟糾紛,鐵路、水運企業(yè)之間及其同其他單位之間的運輸糾紛,均由鐵路、水運專門法院分別受理。涉外的海商案件和污染水域案件,也由水運專門法院受理。在未建立鐵路、水運專門法院的地區(qū),這類運輸糾紛,可暫由地方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受理。至于鐵路、水運企業(yè)之間及其同其他單位發(fā)生的不屬于運輸的經濟糾紛,均由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