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審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審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審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審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問題的批復
198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0〕95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公開審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jù)人民法院法庭試行規(guī)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精神,公開審判這類案件,不應組織勞改犯參加旁聽。但可以召開一定范圍的公開宣判會,組織勞改犯參加,或者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印發(fā)罪行材料,對他們進行遵守法律、法令和監(jiān)規(guī)的教育。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