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了切實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對刑事案件的具體管轄范圍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規(guī)定的下列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一)傷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關(guān)系清楚,不需要偵查的);
(二)公然侮辱、誹謗案(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的);
(三)抗拒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條中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條);
(六)破壞現(xiàn)役軍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條);
(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八)遺棄案(第一百八十三條)。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規(guī)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條);
(二)刑訊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條);
(三)誣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破壞選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
(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條);
(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條);
(七)報復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條);
(八)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條);
(九)偽證陷害、隱匿罪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十一)行賄、受賄案(第一百八十五條);
(十二)泄露國家機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條);
(十三)玩忽職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條);
(十四)重大責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條);
(十五)枉法追訴、包庇、裁判案(第一百八十八條);
(十六)體罰虐待人犯案(第一百八十九條);
(十七)私放罪犯案(第一百九十條);
(十八)偷稅、抗稅案(第一百二十一條);
(十九)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十)假冒商標案(第一百二十七條);
(二十一)盜伐、濫伐森林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十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公安機關(guān)負責偵查刑法規(guī)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二條);
(二)放火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三)爆炸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四)決水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五)投毒案(第一百零六條);
(六)破壞交通設(shè)備案(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
(七)破壞動力、燃料設(shè)備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八)破壞通訊設(shè)備案(第一百一十一條);
(九)非法制造、販運槍支、彈藥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十)交通肇事案(第一百一十三條);
(十一)重大責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五條);
(十二)走私案(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十三)投機倒把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十四)偽造、倒賣票證案(第一百二十條);
(十五)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案(第一百二十二條);
(十六)偽造有價證券案(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十七)破壞集體生產(chǎn)案(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八)違法捕撈水產(chǎn)品案(第一百二十九條);
(十九)違法狩獵案(第一百三十條);
(二十)殺人案(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二十一)傷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需要偵查的,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致人傷殘的,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致人重傷的);
(二十二)致死人命案(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致人死亡的);
(二十三)強奸案(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十四)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案(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
(二十五)拐賣人口案(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四條);
(二十六)公然侮辱、誹謗案(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二十七)搶劫案(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
(二十八)盜竊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盜竊槍支、彈藥的,第一百六十七條中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的);
(二十九)詐騙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
(三十)搶奪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搶奪槍支、彈藥的,第一百六十七條中搶奪公文、證件、印章的);
(三十一)敲詐勒索案(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十二)毀壞公私財物案(第一百五十六條);
(三十三)妨害公務(wù)案(第一百五十七條);
(三十四)擾亂社會秩序案(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三十五)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條);
(三十六)在押犯脫逃案(第一百六十一條);
(三十七)窩藏、包庇案(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十八)私藏槍支、彈藥案(第一百六十三條);
(三十九)制造、販賣假藥案(第一百六十四條);
(四十)神漢、巫婆造謠、詐騙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四十一)偽造、毀滅公文、證件、印章案(第一百六十七條);
(四十二)聚眾賭博案(第一百六十八條);
(四十三)制作、販賣淫書、淫畫案(第一百七十條);
(四十四)制造、販運毒品案(第一百七十一條);
(四十五)窩贓、銷贓案(第一百七十二條);
(四十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案(第一百七十四條);
(四十七)破壞邊境界碑界樁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四十八)偷越國(邊)境案(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四十九)違反國境衛(wèi)生檢疫案(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對于控告、檢舉和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不得互相推諉。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guān)處理,并且通知控告、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guān)。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對犯罪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進行鑒定的時候,由公安機關(guān)協(xié)助辦理。
本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