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違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違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違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違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1976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據中共中央〔1975〕18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160號文件精神,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改為人民武裝警察后,對違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