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承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承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承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承認問題的復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4)滬高法民字第293號請示收悉。我們認為,關于錢行儀與吳章明離婚一案,應由你市有關法院根據(jù)我國法律另行判決,香港法院判決不予承認。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港澳判決離婚案件執(zhí)行的請示報告 (74)滬高法民字第29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們在處理港澳婚姻案件中,發(fā)現(xiàn)有個別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香港法院判決離婚,但判決書沒寄給上海一方。例如:吳章明(男)與錢行儀(女)于1952年結(jié)婚,生有兩個孩子,1962年錢去香港,至六五年錢要求與吳離婚,但吳不同意,錢即向香港法院起訴,并于1968年12月19日判決雙方離婚生效,而吳在上海未收到書面判決。直至1973年才聽兒子告訴以上情況,才要來一份判決。為此,吳向本市靜安區(qū)法院提出辦理離婚手續(xù),對香港法院的判決應否承認,還是上海另行判決,對此,我們沒有把握,特請示。
197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