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ǎ玻埃埃材辏丛拢玻溉盏诰艑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ㄒ唬⿲⒐罟┍救、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ㄈ﹤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現(xiàn)予公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