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為依法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人數(shù)眾多”,一般是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在十人以上。
第三條 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騙取出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辦證費三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騙取出境證件罪“情節(jié)嚴重”。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nèi)又偷越國(邊)境的;
(五)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