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需要經過多長時間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才可重新起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需要經過多長時間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才可重新起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需要經過多長時間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才可重新起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需要經過多長時間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才可重新起訴問題的批復
196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9月25日(64)民字第44號,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需要經過多長時間,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重新起訴問題的請示收悉,F答復如下。
一、經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又提出申訴或重新起訴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較難辦的案件。這類案件所以難辦,主要是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的案件本身復雜,一方面是法院處理案件時,沒有很好地貫徹“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民事審判工作方針,這是造成難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對于這類案件,首先應當特別強調貫徹民事審判工作方針,依靠群眾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精神,對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在審判過程中和判決后,都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當事人的組織和親友、鄰里等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力促他們和好;經過細致的工作后,確實不能和好的,如當事人再起訴,可以做為新案受理。至于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作新案受理,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進行工作的情況,具體掌握,不宜作死的規(guī)定。
二、這類離婚案件,哪種情況應作為新案由一審受理,哪種情況應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由原終審法院處理,在原則上我們認為:原終審判決正確,經過耐心工作,過了一定時期(具體掌握,不要定死),仍然不能和好,當事人又起訴的,可以作為新案受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正確,當事人又提出離婚的,可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由原終審法院處理。
三、第一審法院受理新案后,應主動與原終審法院聯系,共同研究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