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滬高法批字第82號報告,對“中央批轉(zhuǎn)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第二條第(一)(二)兩項提出的兩個問題,經(jīng)我們研究后答復如下:
一、該報告第二條第(一)項指出3種一般的破壞軍人婚姻的情況,可以免予刑事處分,采取批評教育、訓誡等辦法處理。如果犯錯誤的人是黨員、團員或干部,建議黨、團、行政組織酌予處分。其中“軍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這種情況,是指軍人妻子雖有過通奸行為,但軍人本人不愿意追究,可免予刑事處分。所謂不愿意追究,也包括軍人在案件作其他適當處理后,并不堅持要求給予刑事處分這一情形在內(nèi)。至于對這項規(guī)定是否可以反過來理解,即雖有過通奸行為,但軍人要求追究的,可給予刑事處分。我們認為,不能作這樣的理解,對軍人要求追究的,是否給予刑事處分,仍應按照該報告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總的精神和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該報告第二條第(二)項中“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成奸或利用職權利誘成奸,二者有其一,即可適用這項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利用職權利誘成奸,則指利用職權以政治上物質(zhì)上的利益相引誘,而達到成奸的目的。例如,許以入黨入團,提職提級,給予某種榮譽,或者慷公家之慨,不應獎勵而獎勵,不應記工分而記工分,不應多發(fā)供應票證而多發(fā),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與利用職權相聯(lián)系的。
三、報告所附李××破壞軍婚一案,經(jīng)查閱原卷,看不出被告有利用職權威脅或利誘的情節(jié)。但被告事前不聽軍人警告,與軍屬通奸被發(fā)覺后,又企圖串通軍屬隱瞞罪行,沒有悔改表現(xiàn),這些情節(jié)是嚴重的,如果影響惡劣,也可以考慮判一點刑。由于在報告和原卷中看不出該案造成的影響,因此,究竟需不需要判刑,請你們研究決定。
此復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涉及兩個政策問題的請示
(64)滬高法機字第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核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報批的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時,對“中央批轉(zhuǎn)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有兩條政策理解無把握,請示如下:
第一,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提到:“軍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采取批評教育、訓誡等辦法處理”?煞窭斫鉃椋喝绻娙艘笞肪,可以依法給予刑事處分ⅶ
第二,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項,“對于與軍屬通奸,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利用職權威脅、利誘成奸的;或者明知為軍人未婚妻子而與之結(jié)婚、姘居的,都應給予刑事處分!逼渲小袄寐殭嗤{、利誘成奸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和利誘成奸的,才能給予刑事處分,還是指利用職權威脅成奸,或者利用職權利誘成奸,只要兩種手段中有其一,即應給予刑事處分ⅶ
基于對上述政策的理解無把握,我們在討論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認為,李××利用職權利誘軍屬王××成奸,而且成奸前不聽軍人警告,事發(fā)后,又企圖串通王××隱瞞罪行,軍人張××和部隊組織上都提出要求嚴加懲處,可以判處李××短期徒刑(最多不超過一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李××雖系利用職權引誘軍屬通奸,但屬一般性質(zhì),可以不判徒刑,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
196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