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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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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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0日
高檢發(fā)政字〔2005〕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已經(jīng)高檢院黨組批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guī)范檢察機關的表彰獎勵工作,更好地發(fā)揮表彰獎勵工作的鼓舞、激勵作用,根據(jù)《檢察機關獎勵暫行規(guī)定》,結合近年來表彰獎勵工作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列入國家行政獎勵序列的表彰獎勵
這類獎勵是指按照《檢察機關獎勵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由國家人事部核定,納入國家行政獎勵序列、享受相應待遇的表彰獎勵。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表彰的全國檢察系統(tǒng)內的行政獎勵,主要有定期綜合性表彰獎勵和不定期專門性表彰獎勵兩種形式。定期綜合性表彰獎勵,即《暫行規(guī)定》中關于“對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應當結合年度考核工作進行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每4年組織召開一次全國檢察系統(tǒng)表彰會,定期進行獎勵”的獎勵。不定期專門性表彰獎勵,即《暫行規(guī)定》中關于“在特定環(huán)境、專項任務和突發(fā)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的獎勵。
獎勵種類:經(jīng)國家人事部核定為三種五等,即嘉獎;記功,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個人榮譽稱號為“模范檢察官”、“模范檢察干部”,集體榮譽稱號為“模范檢察院”。
獎勵程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群眾推薦、民主測評、公開評選。按照《暫行規(guī)定》的獎勵批準權限,高檢院機關記功、嘉獎的,省級檢察院副檢察長記二等功以上的,分別由高檢院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和省級檢察院黨組提出獎勵意見;高檢院政治部按程序對事跡材料進行審核及必要的實地考察,并征求監(jiān)察局意見后提出獎勵意見;報高檢院黨組批準,作出獎勵決定。授予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個人尚需報國務院人事部審核,在《檢察日報》公示5天。
獎勵標準:按照《暫行規(guī)定》關于“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對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頒發(fā)獎牌、獎章、證書和獎金。
集體獎勵標準:
全國模范檢察院:授予榮譽稱號,頒發(fā)獎牌,獎金1萬元;
集體一等功:頒發(fā)獎牌,獎金5000元;
集體二等功:頒發(fā)獎牌,獎金4000元;
集體三等功:頒發(fā)獎牌,獎金3000元;
集體嘉獎:頒發(fā)獎牌或通報,獎金2000元。
個人獎勵標準:
全國模范檢察官(模范檢察干部):授予榮譽稱號,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獎金5000元,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追授榮譽稱號的,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獎金1萬元;
個人一等功: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獎金3000元;
個人二等功: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獎金2000元;
個人三等功: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獎金1000元;
個人嘉獎:頒發(fā)獎勵證書,獎金500元。
特殊獎勵或上述獎金數(shù)額需突破的,報高檢院黨組批準。
獎勵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進行表彰獎勵,政治部具體組織實施。定期綜合性表彰獎勵,嚴格按照國家人事部核定的獎勵比例和表彰名額,嚴格依照《暫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不定期專門性表彰獎勵,應嚴格表彰比例,嚴格工作程序,嚴格考察審核,確保表彰獎勵對象的先進性,確保表彰獎勵的準確性。表彰獎勵的比例嚴格控制在參與辦案人員總數(shù)的30%以內。其中記一等功的比例不得超過2%,記二等功的比例不得超過6%,記三等功的比例不得超過10%,記嘉獎的比例不得超過12%。
二、群眾性爭創(chuàng)類表彰活動
這類表彰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內設機構對各級檢察機關在貫徹高檢院工作部署,積極開展各項檢察工作中爭先進、創(chuàng)優(yōu)秀涌現(xiàn)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的一次性表彰。
(一)全局性爭創(chuàng)活動的表彰,如先進基層檢察院的表彰等。全局性表彰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進行。
表彰程序:每2年舉行一次。按規(guī)定條件由各省級院推薦參評單位;由政治部審查、考察先進事跡并向監(jiān)察局征詢有無違紀違法情況;報院黨組批準。
獎勵標準:頒發(fā)獎牌、獎勵證書,給予一次性獎金或獎品等物質獎勵。先進集體,頒發(fā)獎牌,獎金5000元;先進個人,頒發(fā)獎勵證書,獎金3000元。
表彰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進行表彰獎勵,政治部組織實施。
(二)專項爭創(chuàng)活動的表彰,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在本系統(tǒng)內按業(yè)務特點,以單項先進稱號為表彰形式的表彰活動。表彰間隔不得少于3年。根據(jù)近年來表彰獎勵工作情況,下列表彰授予單項先進稱號:
公訴廳組織的“全國十佳公訴人”;
控告檢察廳組織的“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優(yōu)秀接待員”;
反貪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組織的“十佳反貪局”、“十佳瀆偵局(處、科)”,“十佳反貪局長”、“十佳瀆偵局(處、科)長”,“百名優(yōu)秀偵查員”。
其他專項表彰,一般授予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單項先進稱號。
表彰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相關各內設機構聯(lián)合制定各單項先進的名稱、表彰時間、表彰比例(集體、個人表彰名額均控制在百名左右)、評選標準等實施辦法,報經(jīng)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實施;自下而上逐級推薦、評選,由各省級檢察院推薦參評集體和個人;高檢院相關內設機構為主組織事跡審查、考察、評選,提出擬表彰意見;高檢院政治部進行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必要時,報院黨組審定。
獎勵標準:先進集體頒發(fā)獎牌,先進個人頒發(fā)獎勵證書、證章。
表彰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名義作出表彰決定,各內設機構組織實施。
三、社會榮譽類表彰獎勵
這類表彰是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新聞媒體,以傳媒為載體向社會征集選票,評選產(chǎn)生的集體、個人社會榮譽稱號。
表彰種類:“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全國十佳檢察院”和“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提名獎”、“全國十佳檢察院提名獎”。
表彰程序:每2年舉行一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檢察日報社聯(lián)合中央主要新聞媒體,成立評選委員會;由省級檢察院推薦候選單位和個人;在媒體上刊登事跡和選票,媒體受眾投票;根據(jù)投票入選15名,由評選委員會評出十名;報高檢院黨組審定批準,作出表彰決定。對未入選的推薦候選人和檢察院,分別給予“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提名獎”“全國十佳檢察院提名獎”稱號。
獎勵標準:頒發(fā)獎牌、證書、證章及一次性獎勵獎金!爸袊蠼艹鰴z察官”,頒發(fā)證書、證章,獎金5000元;“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提名獎”,頒發(fā)證書、證章,獎金3000元;“全國十佳檢察院”頒發(fā)獎牌、獎金1萬元;“全國十佳檢察院提名獎”,頒發(fā)獎牌,獎金5000元。
表彰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進行表彰獎勵,政治部會同檢察日報社具體組織實施。
四、國務院、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的表彰獎勵
(一)全國性表彰獎勵活動,即國務院每5年舉辦一次的“全國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者、先進工作者”表彰獎勵活動。
表彰程序:在各省級檢察院推薦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依照評選條件進行審核,按表彰活動組委會分配名額,提出候選人名單;報高檢院黨組批準后,以高檢院名義向表彰活動組委會推薦檢察系統(tǒng)候選人,報送參評事跡材料及審批表;組委會通知評選結果后,由高檢院政治部負責本系統(tǒng)獲獎先進工作者進京參加表彰大會及相關表彰活動的組織工作。
獎勵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獲獎人員享受全國勞模待遇。
表彰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參加表彰活動組委會,由國務院統(tǒng)一表彰獎勵。
(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國務院部委為主舉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的全國性行業(yè)表彰活動。
表彰種類:
國家民委受國務院委托主辦,每4年一次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中華全國總工會主辦的“全國五一獎章獲得者”;
共青團中央主辦,每2年一次的“中國杰出(優(yōu)秀)青年衛(wèi)士”稱號、“優(yōu)秀青少年維權崗”;
全國婦聯(lián)主辦的全國“三八紅旗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其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主辦的全國性表彰獎勵活動。
表彰程序:各省級檢察院及高檢院各內設機構推薦,高檢院政治部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由政治部向主辦部委推薦。
獎勵標準:授予一次性社會榮譽稱號,不享受行政獎勵待遇。
表彰的實施:由主辦部委組織評選并直接表彰,向獲獎集體、個人頒發(fā)獎牌、證書、證章。
(三)中央國家機關舉辦的全國性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教育表彰獎勵,即以表彰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獎勵精神產(chǎn)品、普及法律知識為主的評選表彰活動。
表彰種類: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中宣部舉辦,每5年一次的“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中宣部舉辦,每年一次的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
“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司法部舉辦,每5年一次的“全國普法教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表彰程序: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獎,由高檢院政治部在各省級檢察院推薦的基礎上,依照表彰獎勵條件進行審核,提出檢察系統(tǒng)候選名單;報有關院領導批準,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推薦參評。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獎,由高檢院政治部從“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獲獎作品中擇優(yōu)選送,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推薦參評。
獎勵標準:由主辦單位按統(tǒng)一標準,向獲獎集體、個人頒發(fā)獎牌、證書、證章;為獲獎作品頒發(fā)獎勵證書、獎金。
表彰的實施:由主辦機關、部委統(tǒng)一組織評選,直接表彰。
(四)“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即經(jīng)中央宣傳部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7年設立的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獎,是對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干警以及省以上新聞單位、影視機構、文藝文化等有關部門在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檢察文化建設、文藝創(chuàng)作中的優(yōu)秀精神產(chǎn)品給予的專門獎勵。每3年舉辦一次,其中的“金鼎新聞獎”從2003年起每年舉辦一次。
表彰種類:“金鼎新聞獎”、“金鼎圖書(期刊)獎”、“金鼎文章獎”、“金鼎文學獎”、“金鼎影視獎”、“金鼎藝術獎”,各獎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表彰程序:“金鼎獎”評選活動,實行三評定評制。高檢院政治部報院黨組批準,成立由中央宣傳、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全國記協(xié)及各文學藝術門類專家組成的評委會;省級檢察院、中央有關單位、有關媒體進行初評,按核定名額選送推薦作品;經(jīng)各獎種評委復評,以30%的比例評選出擬獎作品;評委會對復評擬獎作品再度評選,以1/2的比例選出獲獎作品;高檢院政治部報院黨組批準,作出表彰決定。
獎勵標準:為獲獎作品頒發(fā)獎牌、證書、3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獎金。
表彰的實施: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名義表彰獎勵,因獲獎作品涉及系統(tǒng)內外,獲獎證書加蓋最高人民檢察院院章。